(2010)台天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徐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在天台县一小二年级读书。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了解,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5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一年,后经人规劝双方和好,双方于2006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在天台县道时代花园二期三单元302号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由原被告和女儿三人作了产权登记。但之后被告不但不接受原告规劝,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因此心灰意冷。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徐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按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徐某甲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结婚登记、生育女儿的事实无异议。1998年双方共同筹资建造了位于始××街道西清路××楼房一幢,于2006年又购买了时代花园二期三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婚后原被告两人共同创业置业,一家三口和睦相处。夫妻双方偶尔有小吵小闹,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即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综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天台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了时代花园二期三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存在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