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西安市碑林区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8号原告: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明,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王云仙,校长。委托代理人:赵蓓,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政府14楼。负责人:皇甫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及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易发科工贸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