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某、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起诉称:2010年2月25日,陈某某以缺资为由,向何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二个月,月利率2%,由章某某作连带责任保证,陈某某、章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仅支付2个月利息,其余本息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4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章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三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3、农某某行汇票对帐单一张,证明原告提供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约定借款10万元,当天收到是94000元,提前扣除利息6000元。借款后已付4个月利息24000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章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为陈某某借款担保属实,其它利息支付情况不清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章某某未提供证据。针对被告章某某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6000元,其它利息未收。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2月25日,陈某某以缺资为由,向何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二个月,月利率6%,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由章某某作连带责任保证。陈某某、章某某在借款上签字后,何某某即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陈某某94000元,预扣利息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何某某书面约定借款10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6000元,应按实际借款数额94000元返还。章某某在借条中约定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成立,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及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作适当调整,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被告陈某某辩解已支付4个月利息24000元,证据不足,该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章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何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陈某某、章某某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10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书记员宣读本院(2010)温瑞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章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何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陈某某、章某某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