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贤德与徐成安、休宁县茶岭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德,徐成安,休宁县茶岭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杨贤德,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淑君。委托代理人:方兆水,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徐成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小桂。被告:休宁县茶岭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汪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贤德诉被告徐成安、休宁县茶岭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贤德以其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50元,由原告杨贤德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