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张建林。委托代理人:张仲林。被告: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邵志相。委托代理人:谭国春。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与被告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