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411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章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未能及时偿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章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鲍静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