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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利陈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利津县鲁翔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津县鲁翔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利陈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利津县鲁翔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盐窝镇南洼村。法定代表人:刘环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6号负责人:王丽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律顾问。���托代理人李洁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津县鲁翔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利津县鲁翔油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损失价值重新鉴定,本案的处理须等待该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民审 判 员  雷玉鹏人民陪审员  薛希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