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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甲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张甲下落不明,于2010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南瑞咸、卢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2009年9月2日,被告张甲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2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月利率为3%,届期付清本息;如逾期还款,按每日未偿还债务总额的万分之十五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甲并承担代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孙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诉讼代理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借给被告张甲100000元,被告张甲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孙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届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50000元及部分利息,余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从2010年5月2日至今的利息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3%,从201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张甲支某某告实现债权费用即诉讼代理费2500元;3、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0年8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并放弃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张甲未作答辩。原告李某某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甲户籍证明,证明双方的身份事项;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事实;3、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代理费2500元的事实。被告张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张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诉争的债权而支出诉讼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张甲欠其借款本金50000元,有借条佐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民间借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赔偿利息损失的性质,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已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被告另行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款月利率3%,依法应予以调整。原告为追求资本的高利回报进行出借,对诉讼纠纷的引起,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讼代理费并非属于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已作出高额回报的约定,原告与被告张甲再约定诉讼代理费由被告张甲承担,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0年5月2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3元,公告费280元,共计156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63元,被告张甲负担8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卢 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