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祥余与张雪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余,张雪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610号原告:胡祥余。被告:张雪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祥余与被告张雪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祥余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祥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祥余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