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上诉人赵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巍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自2008年4月起全家搬至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村经商办厂,其长住在桐庐已近三年,经常居住地在桐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圣 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判员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 健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