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03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施某某。原告韩某某为与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每月2分。2010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支付判决后归还本金前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施某某被上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局通知本院暂停审理该案案件。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韩岳根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