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强某。委托代理人查某。原告陶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经常赌博不外出打工挣钱,也不关心自己及孩子的生活,并怀疑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损伤了自己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自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财产各半分割,女儿由她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自己不是经常赌博,也不是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而是因原告近年来外出打工,平时很少回家,自己才关心原告很少,且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自己可以改正不足,现请求原告谅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且婚前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李甲(1990年农历7月26日出生),女儿强乙(1995年农历5月2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有时赌博,对原告婚前子女照顾不周而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开始不和。2008年9月原告外出在西安打工,平时很少回家,被告也不前去探望,也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且怀疑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更加不睦。为此原告自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请求原告谅解,并表示可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十四年,婚后感情一般,理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很好的珍惜夫妻感情,有时发生纠纷不能相互谅解协商解决。现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平时很少回家,被告既不探望,也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且怀疑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有责任,其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知错愿改,请求原告谅解,原告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又无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仍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