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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作出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家庭急用分别于2009年6月14日、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5.1万元和5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表示到2010年6月底还清,但到期后只还借款1万元。为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1万元。被告辩称:被告对未归还原告借款9.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只认为目前因较多的收款未能收回,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要求原告给予分期归还的宽限期。原告为证明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2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09年6月14日和2010年2月11日共借给被告人民币10.1万元的事实。原告同时陈述,在2010年6月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已偿还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9.1万元。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和补充陈述,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应认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倪某某借人民币10.1万元,至今未还9.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司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还款宽限期,但原告不予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应返还原告倪某某借款人民币9.1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3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07.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