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498段光庭与苏州市赛仪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庭,苏州市赛仪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498-1号原告段光庭,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苏州市赛仪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路南。法定代表人崔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光庭诉被告苏州市赛仪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光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元,由原告段光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