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杨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更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梅铭,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陕西分行)与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4日作出的(2009)西民三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行陕西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西中法执民字第155号,执行标的为98,741,620.0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机械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9号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西中法执民字第155-1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09)西中法执民字第155号案件终结执行。2010年3月18日,本院依据中行陕西分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0)西执民字第68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所有的64台分体式空调(规格型号:1.5P;生产厂家:日本松下),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评估。2010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行陕西分行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称因本案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请求我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68号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