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花小宁、李延安与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小宁,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花小宁,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小宁诉被告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实际车主为赵占国与登记车主李延安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