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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余忠与潘孝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余忠,潘孝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吴余忠。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潘孝洲。委托代理人蔡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忠与被告潘孝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忠以其与黄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审结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余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