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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世超与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超,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世超。被告林森,约50岁,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车管所对面)。被告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超诉被告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满良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