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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子豪与刘恒道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39号申请人张子豪与被申请人刘恒道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XX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咬被执行人刘恒之法定代理人刘满良到庭履行判决义务,其以其经济困难而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恒之母石西亭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其亦是该案损害发生时被申请人刘恒的法定代理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恒之母石西亭在金融机构之存款18129.1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