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子豪与刘恒道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39号申请人张子豪与被申请人刘恒道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XX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咬被执行人刘恒之法定代理人刘满良到庭履行判决义务,其以其经济困难而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恒之母石西亭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其亦是该案损害发生时被申请人刘恒的法定代理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恒之母石西亭在金融机构之存款18129.1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