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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黔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胜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仰长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益清。上诉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于20l0年l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