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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秦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