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秦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