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054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冯亚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亚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67号原告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延堡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阎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亚林。委托代理人赵延祥,男,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大龙,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亚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