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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某某与郑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某,郑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裘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翁某某。被告郑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裘某某诉被告郑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晴环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郑某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郑某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