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某某与郑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某,郑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裘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翁某某。被告郑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裘某某诉被告郑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晴环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郑某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郑某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