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9-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新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罗某某。 被告刘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分三次借款123000元。2009年2月,被告为原告补写欠条,在补写欠条当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被告并承诺2010年5月底前还清全部借款。在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2010年3月底以后,被告不再接听原告电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刘某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信件未被签收,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电话关机。法院限定期限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居住信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故本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