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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项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项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项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陈海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