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沧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沧民初字第54号原告贾某,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被告王某1,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5年6月20日生长子取名王1,××××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2,1988年2月1日生次子取名王2。原告曾于2009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继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