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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XX良与朱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栋三,朱庆三,XX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栋三,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双桥乡退休干部,住利辛县原城郊区。委托代理人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庆三,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良,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栋三、朱庆三与被上诉人XX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栋三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永红、上诉人朱庆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强以及被上诉人XX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