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为与被告孔某某、姒某某买卖与孔某某、姒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为与被告孔某某、姒某某买卖,孔某某,姒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某。被告孔某某。被告姒某某。原告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为与被告孔某某、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间被告以签名赊欠的方某某向原告购买142桶油漆用于城中村金鸡塘工地,共计油漆款93635元。被告只支付20000元,尚欠货款73635元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3635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某某合某某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