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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再初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世蕾与原审被告刘元虎返还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元虎,王世蕾,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霍民再初第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元虎,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寿县人,职工,住六安市寿县。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世蕾,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霍邱县人,技术员,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家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原告王世蕾与原审被告刘元虎返还��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霍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刘元虎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诉人刘元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浩,被申诉人王世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奎到庭参加诉讼,受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汪铸赟出席了再审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8年11月17日至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元虎与同事刘国军经他人介绍承包了原告王世蕾的鱼塘土方工程,刘国军负责挖掘作业,刘元虎负责推土作业。在施工期间,刘元虎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和12月27日向原告王世蕾借款26000元和500元(其中26000元条据系王世蕾书写,刘元虎签名并注明在���程结束前偿还)。工程结束后,原告分文未还。原告起诉来院。原审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认定。被告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刘元虎所欠原告王世蕾的借款2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33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判决生效后,抗诉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一、本案立案的案由和判决书所称案由不一致,程序违法。立案的案由是“土方工程合同纠纷”,并以“合同履行地”为由驳回了刘元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判决书中所定的案由是返还工程款纠纷,判决结果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由于立案案由和判决认定的案由的不一致,导致刘元虎队管辖权异议的诉权被剥夺,使得应由寿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了。二、原审认定有欠款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本案中的欠条存在着诸多疑点。1、王世蕾陈述借条形成的内容有疑点。其诉称该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工程结算后刘元虎多领了26500元,对于一个单一的推土工程来说,工程总额才几万元,一下子就多给26500元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常规。2、王世蕾陈述欠条形成的时间不真实。其称“工程完工后,刘元虎多领了工程款26500元”,实际上,工程并非在2008年12月1日结束,这明显存在矛盾。3、该欠条的书写格式也存在疑点。在正常情况下,这张26000元的欠条由王世蕾写好后,刘元虎应当在右下角按欠据字迹和纸张的平行方向签名,可是,刘元虎的签名却在左边,且与纸张和字迹呈45度倾斜。不仅如此,王世蕾书写的欠条两行字迹中第二行字体也明显小于第二行,尤其是“借款人”三个字过于紧缩,有明显后补的嫌疑。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刘元虎与同事刘国军经他人介绍承包了原审原告王世蕾的鱼塘土方工程于2008年12月27日立据向原审原告王世蕾立据借款500元属实。另查明,2008年12月1日由刘元虎签名,王世蕾书写内容为“欠王世蕾现金贰万陆仟元整”的欠条,在本案再审期间,经刘元虎申请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签名字迹“刘元虎”形成在该欠条上其余手写字迹之前。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刘元虎出具的欠条、当事人陈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原审被告刘元虎在为原审原告王世蕾施工期间向其借款500元,且刘元虎对此也不持异议,应予认定。对于由刘元虎签名数额为26000元的欠条,因其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霍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刘元虎返还原审原告王世蕾欠款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审原告王世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及保全申请费330元,合计800元由原审原告王世蕾负担750元,原审被告刘元虎负担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免交,再审案件鉴定费3000元由原审原告王世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贤俊审判员  梁永华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崔笑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