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米美玲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米美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948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第三村民小组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948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