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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英与被告唐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英,唐云超,李宝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安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雪英,农民。被告唐云超,农民.被告李宝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马岩,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王华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方方,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雪英与被告唐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英,被告唐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方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英诉称,2009年1月6日15时30分,在迁安市迁安镇黄纸庄村街里处,被告唐云超驾驶冀BCEX**号小客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步行行走的我相撞,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Ia值为10%。我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18358.87元。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唐云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唐云超辩称我是司机,没啥意见。被告李宝杰辩称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唐云超是我雇佣的司机,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外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15时30分,在迁安市迁安镇黄纸庄村街里处,被告唐云超驾驶冀BCEX**号小客车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同向步行行走原告李雪英撞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迁公交认字(2009)第007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唐云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雪英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迁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锁骨骨折;背部、右上肢软组织挫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Ia值为10%。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雪英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110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0元/天×24天),护理费5200.08元(216.67元/天×24天),误工费26488.2元(67.4元/天×393天),交通费600元,鉴定费700元,复印费12元,残疾赔偿金53764元(13441元/年×20年20%),共计118350.95元。被告李宝杰所有的冀BCEX**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6月21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0日二十四时止。被告李宝杰交迁安市交警大队押金60000元,另查,被告李宝杰先行给付被告李宝杰先行给付原告李雪英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迁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唐华(2010)临鉴字第2420号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被告唐云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雪英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给原告李雪英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唐云超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唐云超系被告李宝杰雇佣的司机,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李宝杰予以赔偿,被告唐云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提出原告李雪英护理费过高、误工时间过长,部分医疗费有不合理的开支的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雪英各项经济损失96052.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宝杰除已给付款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雪英各项经济损失2298.6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唐云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李雪英负担100元,被告刘宝杰负担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左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