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作彦与张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彦,张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29号原告陈作彦。被告张在华(曾用名张再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原告陈作彦与被告张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2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