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林奎与张海旺侵权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奎,张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奎,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西村。被执行人张海旺,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秦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王林奎与张海旺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林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申志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曾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