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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林奎与张海旺侵权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奎,张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奎,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西村。被执行人张海旺,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秦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王林奎与张海旺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林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申志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曾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