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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行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再香与阜宁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香,阜宁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24号原告陈再香。被告阜宁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兆师,该局局长。原告陈再香诉被告阜宁县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陈再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再香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曹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