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彬申请刘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彬,刘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彬,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刘萍,男,192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彬申请被申请人刘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彬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彬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邓恒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