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静民二(商)破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福刚与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刚,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静民二(商)破字第8号申请人马福刚,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施福祥。申请人马福刚以被申请人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马福刚对被申请人上海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陆晓峰审 判 员 郭大梁代理审判员 王凌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卫群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