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和房屋加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61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泾渭镇泾渭十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泽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号南洋国际*层。法定代表人盛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利害关系人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和房屋加固纠纷二案中,当事人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西安润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本院未依法向其送达财产分配方案,剥夺了其留置优先受偿权。因为异议人称其是已查封机器设备的留置权人,其依法享有的留置权在受偿顺序上应优先于抵押权人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据此,恳请本院撤销《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拍卖价款由异议人优先受偿。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就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分配方案正在制定之中。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异议人可在分配方案送达后再决定是否行使该异议权,故异议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千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