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何某、沈某甲等与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乙。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国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芳。上诉人何某、沈某甲、沈某乙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沈某甲、沈某乙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三上诉人起诉要求析产,但法院未作实体分割,又鉴于上诉人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本案可考虑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沈某甲、沈某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何某、沈某甲、沈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余建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