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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46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1995年.双方多次因琐事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自己多方寻找到被告后,被告均表示不愿回家,次后,双方失去联系达十五年,被告的所作所为给自己和子女带来极大痛苦,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及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7月生长女杨雪,1987年7月生儿子杨斌,1990年生次子杨蕊,双方婚初感情较好,1995年始,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原告即离家出走,原告找到被告。劝其回家,被告不予理睬,后双方失去联系,原告遂于2010年6月17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限期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韦曲街道办事处焦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未回家达十年之久。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庭审调解亦未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书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原告因顾离家出走,原告理应积极寻找,而不是消极的等待,现原告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即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显属不慎,夫妻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产生矛盾及时沟通,相信双方是能够建立起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的,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益审判员 郭鹏辉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