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建章与赵长利、张佩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章,赵长利,张佩君,孙远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吴建章,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敏(系吴建章之妻),退休教师。被告:赵长利,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佩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亳州市。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孙远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建章为与被告赵长利、张佩君、第三人孙远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赵长利、被告张佩君的委托代理人孟广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章诉称:1、被告赵长利为孙远华代理民事上诉案件。被告张佩君伪造证据16份,拒绝提供给法庭证据原件。赵长利伙同案外人张佩君,以孙远华的名义违法代理,滥用诉权,不正当提起对谯城区工商局的行政诉讼,二审延期中止审理三年之久,致使孙远华、张艳等人长期占有赵庄养狐场,转移变卖市值200多万元的财产,造成其长期不能进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如正常生产经营可年产兽群2000多只,年纯盈利60万元,至今已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养狐场生产。2、赵长利为孙远华、张艳代理案件中,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授权委托书中签名不是孙远华、张艳本人签名,属无权代理。赵长利在代理民事诉讼二审中,作为代理人不出庭,委派律师程彪出庭,该授权委托违反法律规定。3、孙远华在赵庄养狐场期间于2006年1月6日给吴占山开具收条,吴建章支付60760元购买吴占山的狐狸和笼子。上述狐狸、笼子被张佩君指使孙远华、张艳夫妇占有转移变卖。2006年1月19日由孙远华签名,收到吴建章卖狐狸定金40000元,该款项至今未还。以上两项合计100760元。被告应赔偿本息共计125000元。综上,赵长利、张佩君的诉讼行为具证据与法律为佐证,侵害其合法权益,与其诉称的赵庄养狐场财产经济损失,具有直接利害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赔其赵庄养狐场存栏蓝狐165只,银狐164只,貉8只,法国狼犬1只,共计337只狐、貉孕兽,及其生产、生活配置设备、设施,并恢复养狐场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因实施违法代理,侵权行为致其养狐场遭受的经济损失300万元,恢复养狐场生产。被告赵长利答辩称:1、其受亳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合法代理,并无违法之处,吴建章对其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该起诉。2、吴建章对其的起诉,已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建章无视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定,再次向其提起诉讼,系无理缠诉,应依法驳回吴建章的起诉。被告张佩君答辩称:1、其未侵占原告吴建章的财产,吴建章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吴建章对其的起诉。2、吴建章对赵长利的起诉与其无关,赵长利为孙远华代理也与其无关,谈不上其侵权。3、吴建章已于2009年向其起诉过,经法院审理已裁定驳回,该裁定书已生效,故吴建章不能就同一案再次起诉。第三人孙远华未到庭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建章与孙远华、张艳因养狐场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被告赵长利作为对方孙远华、张艳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孙远华、张艳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孙远华、张艳承担。原告吴建章称:赵长利为孙远华、张艳代理案件中,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其授权委托书中签名不是孙远华、张艳本人签名,属无权代理。但因其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赵长利的代理行为与吴建章诉称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张佩君不是吴建章与孙远华、张艳因养狐场发生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原告吴建章所主张的损失与张佩君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吴建章起诉要求被告赵长利、张佩君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吴建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建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