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与被告陕西雅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陕西雅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20号。法定代表人王娟娟,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雅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20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郭宝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坤,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与被告陕西雅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