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秦新闻与乔德敏、陈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新闻,乔德敏,陈倩倩,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秦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乔德敏,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倩倩,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新闻与被告乔德敏、陈倩倩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新闻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乔德敏、陈倩倩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新闻申请撤回对乔德敏、陈倩倩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新闻撤回对乔德敏、陈倩倩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