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梅翠英、潘有纯与高继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翠英,潘有纯,高继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梅翠英,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潘有纯,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高继能,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翠英、潘有纯与被告高继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翠英、潘有纯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翠英、潘有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翠英、潘有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梅翠英、潘有纯承担。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