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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庆,温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庆,系山东省东营市秋源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青云。申请执行人陈建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青云借款纠纷一案,请求向其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17615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青云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已莲,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