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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王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王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层**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娟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煜。本院受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64元。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韩周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