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浦商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69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某某名下的浙g×××××本田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某某名下的浙g×××××本田轿车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本件与原告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陈凤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