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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77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肖某某于2008年2月3日向原告购买装潢材料计价24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款2400元的事实。被告肖某某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某货款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