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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科××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管某某、虞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科××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某某,虞某某,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831号原告:台州市××科××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街道××街社区××街7、9、1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管某某。被告:虞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台州市××科××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与被告管某某、虞某某、方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某、被告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联××公司起诉称:因被告管某某的借款申请,由被告虞某某、方某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协商于2010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止,月利率为16.20‰,逾期加收50%的罚息利率,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管某某。借款逾期后被告管某某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虞某某、方某某亦未尽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息24.3‰计算),被告虞某某、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管某某、虞某某、方某某均未作答辩。原告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三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证据2、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管某某由被告虞某某、方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证据3、收息凭证,证明被告管某某归还借款利息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管某某、方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管某某、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虞某某质证,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被告管某某借款后,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0年9月30日止。本院认为:原告联××公司与被告管某某、虞某某、方某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联××公司按约向被告管某某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管某某借款到期后,仅归还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未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虞某某、方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管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科××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虞某某、方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9元,依法减半收取7009.5元,由被告管某某负担,被告虞某某、方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19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