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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委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张德海,张叶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委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被执行人:张德海。被执行人:张叶许。申请执行人张玉杰与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郸民初字第11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杰于2010年8月16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日内自动清偿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借款本金347000元及利息,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6500元、执行费51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泰顺县国土资源局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玉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0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尚欠张玉杰借款本金347000元及利息,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6500元、执行费5105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德海、张叶许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玉杰申请,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委字第3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代审判员 陶智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池万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