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亦昂与薛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亦昂,薛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薛亦��法定代理人:龚莹被执行人:薛原薛亦昂与薛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亦昂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原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